丁明俊律师,永城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偿还债务,而债权人只需要去领取提存物就可以了,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去进行提存物的领取。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债权人哪些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债权人哪些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二、提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的功能价值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一、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合同终止的主要情形是合同解除、债务抵销、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合同终止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中止和合同终止的区别主要在哪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